【記者爆料網 方慕辰/綜合報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名39歲吳姓公務員,疑似遭遇職場霸凌輕生,此事件受到高度關注,勞動部長何佩珊、行政院長卓榮泰、總統賴清德先後致歉,承諾將全力調查、盡快給大眾一個交代;而勞動部火速在20日晚間召開考績會過後,公布懲處結果。
勞動部正式對相關人員做出懲處,其中分署長謝宜容記2大過免職,而勞動力發展署蔡孟良署長記一大過、北分署直接督導離世同仁的副分署長申誡2次、資訊處主任小過1次。
謝宜容委託律師吳俊達代發聲明如下:
謹代理本所當事人謝宜容女士,針對民國113年11月19日勞動部公 佈「113年勞動力發展署北
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分署)疑似涉及 職場罷凌事件行政調查說明資料」,暨同日「勞動部就北分署事件之 處置說明」,及近期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涉謝女士言行部分,依 謝女士來所一併檢具相關具體事證,經本律師詳加逐一查核確認,並詳閱前述行政調查說明資料等內容後,因事態發展已出現偏頗、悖離 事實,且已涉及多名利害關係人之相關法律責任調查,為釐清相關誤 傳以正視聽,爰依其個人委託,代理謝女士鄭重聲明如下:
一、關於謝女士擔任北分署分署長期間,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 為作法,確有諸多不當,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 力等情事,謝女士身為機關首長,當完全承擔相關行政調查及 究責,絕無卸責推託,其理甚明。
二、關於北分署內員工不幸身故事件之原因,業經勞動部委請外部專 家籌組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詳細調查,且調查過程謝女士亦完全配 合說明,提交相關事件經過之佐證,並無任何迴避、卸責或遮掩, 嗣經勞動部完成前揭行政調查報告在案。
三、依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北分署員工(即關係人甲)不幸輕 生身故原因,乃「關係人個人長期盡忠守超時工作(但機關內 部均未收到任何個人反映)」、「機關人力配置不合理,致關係人 未得到工作所需資源或支持「關係人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需 求書草案,因各級主管均非資訊專業,未能獲得專業意見協助,該工作過程產生挫折感及孤立無緣」、「關係人長期身兼署內資訊 安全工作,並專業執行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規劃工作,導致關 係人身工作壓力大」等原因,而確與「謝女士分署長管理風格失 當」乙情並無聯。亦即,謝女士本人確未針對關係人個人有任 何行政直揮監督管理上施壓、失當之舉措。甚且,關係人公務上於北分署內之直接督導為北分署副分署長、秘書室主任,故謝女 士本人(本身亦非資訊專業)從未有任何接下令要求介入關係 人公務執行成效之行為。是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謝女士 管理方式並非同仁離開(身故)的直接原因」,確無認定錯誤, 應無任何左祖、掩飾、迴護謝女士或其他機關主管責任之考量。
四、再查,關係人於不幸身故現場確實留有遺書二件,正本由現場處 理員警以證物性質保存,並當日轉交承辦負責相驗檢察官,嗣再 提供家屬檢視並交還。而依謝女士來所檢附之當日處理事件過程 之時間時序紀錄及相關佐證,經本律師詳加查核確認後,再依「關 係人家屬知悉案發當下第一時間反應」「家屬取得遺書內容後向 分署內表達態度」、「檢察官相驗調查後家屬表達意見」、「檢方處 理本件不幸身故案件之處置方式」,綜合各項具體事證審酌研判 後,足認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謝女士管理方式並非同仁 離開(身故)的直接原因」,並無任何遺漏、不當或錯誤。
五、基於以上各點說明,謝女士身為機關首長,確應承擔機關內領導 管理風格、行為作法,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 力等情事,其相關之行政責任及媒體輿論評論責難。然則,近日 不乏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及網路民眾透過各社群媒體平台貼 文留言內容,已有明顯不符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事實之諸多錯 誤,恣意混淆將關係人不幸輕生原因歸咎予謝女士個人職場罷凌 行為,此等不實報導、貼文、留言、攻評內容已完全扭曲、悖離 事實真相,嚴重損害關係人家屬對謝女士協助處理善後之信任 ,並強烈傷害謝女士之「社會名譽」,更已引發外界民眾因片面誤解衍生之網路公審效應,甚有若干不明人士近期不斷以撥打手 機、簡訊方式以惡意文字騷擾、辱罵謝女士,要求謝女士個人應 為職場罷凌關係人致其輕生一事
負責。前述所指相關不實報導、 貼文、留言、攻計內容,顯非妥適,亦根本嚴重悖離、完全無益,新聞媒體民眾輿論共同合理監督「公務部門公共利益事務」之初 衷目的,故敬請相關新聞媒體社群平台等能秉持平衡、自律要求 原則,惠予更正刪除或修正內容。
六、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曾下令 「不蓋白布,不允許使用長官電梯」乙情,經檢視相關事證,應 屬虛構誤傳、以u 傳說之說法。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其中「事件 二」說明,亦已詳加調查澄清。
七、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曾發言 要求北分署內同仁勿以誰傳訟、謠轉前述員工不幸身故事件起因 職場罷凌等語。經本律師檢視相關事證,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其 中「事件二」之認定,確屬合理。惟經本律師詳加聽取其發言內 容,並核對相關佐證,可知:謝女士當下確實係因已接收來自立 法委員致電,其關切內容直指職場罷凌,乃研判恐有不實說傳外 流,為免事件原因調查釐清前,任何謠言誤傳均屬對於身故員工 及家屬之不敬及傷害,且為安撫同仁悲哀情緒暨工作士氣,方於 需緊急對內喊話之際,在強忍自身悲u 情緒下(發言過程自身不 斷啜泣),而作出相關發言內容。故探究謝女士發言初衷本意,
絕無關要求同仁喋聲,以遮掩不幸事件原因調查,或推卸自身管 理監督責任之想法。
八、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對北分 署內同仁喊話提及「通靈確認逝者安詳」乙情,經檢視相關事證, 謝女士確有相關發言內容。惟經本律師詳加聽取其發言內容,並 核對相關佐證,可知謝女士發言提及「通靈」乙情,係來自其他 同仁方面轉知之家屬訊息,並非如網路謠傳乃謝女士自行尋找相關通靈人士。而關於「通靈確認逝者安詳」乙情,或起於家屬方 面當下體恤安撫分署內同事之良善動機,或其他同仁本於善意始轉知報告謝女士,且謝女士發言更意在安撫眾多同仁們當下萬分 震驚悲衝情緒(喊話過程自身不斷啜泣),故不論家屬、其他同 仁作法及謝女士發言內容,實無關假藉民俗迷信遮掩不幸
事件原 因調查,或推卸謝女士自身管理監督責任之想法。
九、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任期北分署長期間, 北分署內人員離職(流動)比例極高,更影射係因謝女士有情 緒管理不佳、對部屬同仁造成工作壓力等情事所致。經本律師 檢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近年退離人員統計資料, 北分署作為員工人數最多之分署,其人員流動率並無明顯異常, 且法律上可否逕認人員退離職,均係因謝女士分署長任內管理 方式所致,恐需相關權責機關詳為調查釐清,方符公允。故勞 動部行政調查報告於「事件三」中認定「(三)另關係人乙(指 謝女士)之前開行事作為,導致112及113 年之離退職人員相 較109至111年高,且其中有6位公務人員係降調機關」等語, 似有調查未盡嚴謹詳實、認定不備理由之速斷謬誤。
十、關於新聞媒體報導,有北分署員工向議員陳情指控,北分署發 放三節禮品名單重複比例高,部分採購禮品成為首長的個人送 禮,甚至還要求禮盒客製化,並委託設計師設計,花費高達上 百萬;另分署長與個人私交較好人士合作,辦理各項課程及設 計分署的視覺意象及辦公室美化工程,甚疑似將尚未發包案件 提前請設計師製作云云。核以上各項陳情指控事項,均有相關 政府機關遵循採購流程及事證可參。且北分署為協助庇護工場 多元培力等輔導團體之良好營運,乃三節均優採輔導團體產品, 並兼顧推廣行銷及公務禮儀,發送對象均屬公務來往團體或個 人,凡此均有依循政府機關採購流程,自無不法或不當之處。 民眾陳情內容或有誤會。
十一、針對媒體報導前王姓政務次長(非督導勞發署業務)曾於今 年2月20日聯繫謝女士前往其辦公室,提及攸關謝女士個人之 某檢舉案件,嗣後謝女士透過人脈關係運作施壓該檢舉案,且 謝女士返回北分署後隔日因氣憤立刻調查告密者,甚至發函要 求不可將北分署事務對外張揚。核對相關事證,該相關媒體報 導提及之發函內容,應係針對「羅東就業中心約用人員考試評 分表,尚未簽陳至北分署即遭外流」之陳情案所為,謝女士要 求人事室主任發文重申公文機敏性。是前述媒體報導即有張冠 李戴之混淆不實,謝女士亦強烈否認有何施壓檢舉之作法。
十二、針對媒體報導批評謝女士管理方式部分,不論謝女士行事作 法出於嚴格督導公務效率、落實確保民眾公務權益、保護同仁 避免違失責任等「非惡意動機」,但確有任何造成下屬同仁感受 不適之處,乃至同仁發出不滿批評,謝女士均願虛心接受,據 以深切檢討改進,並願籍本律師聲明重申表達歉意。惟臺灣究 為一高度法治國家,近日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及網路民眾 透過各社群媒體平台貼文留言內容,形成之公審效應,業已造 成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謝女士身為公務員文官行政責任之 相關程序,已陸續出現便宜行事、朝令夕改、未審先判等處置 亂象,及無視正當法制流程暨當事人程序保障等失當情事,均 非一真正法治國家社會下面對法律事件之應有正常處置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