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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可以享優惠稅率 台中地稅局曝關鍵時點

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房屋稅新制上路,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為2%至4.8%,許多民眾都感受到壓力,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指出,除自住可以享優惠稅率,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的住家用房屋,也可向地方稅務局申報適用1.5%至2.4%的低稅率,而今年的申請期限已經延至6月2日,請大家把握減稅時機。

地稅局說明,住家用房屋的租金標準,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加計租金中隱含的土地價值計算。根據財政部最新的「113年度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台中市107年7月1日以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10%;107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25%,不論新舊房屋均要再加計公告土地現值1.2%為租金標準。

地稅局補充,民眾如果想要試算出租房屋的租金標準金額,房屋現值資料可以參考房屋稅單上面的課稅現值或向地稅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而公告土地現值則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線上服務/線上查詢/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項下,點選欲查詢土地的縣市、輸入土地坐落的地段及地號資料即可查得。

地稅局舉例說明,坐落於台中市的A屋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該筆土地面積為9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萬元,若A屋是108年9月建造完成(適用新標準單價),則該屋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100萬元10%) + (6萬元90*1.2%)=16萬4,800元。所以如果A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年租金達16萬4,800元以上,就可以向地稅局申請適用達租金標準的優惠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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