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零售市場秩序與消費環境,保障合法攤商與消費者權益,桃園市政府依《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加強市場管理,並由經濟發展局執行相關業務。市府同時要求攤販營業不得妨礙交通、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與消防,相關規範也明訂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噪音管制法》等法律。
然而,桃園市審計處在總決算審核報指出,在112年3月的查核中,發現大園、大湳、大溪第一、龍潭、南門、楊梅第一及新屋區第一等多處公有零售市場外圍長期聚集非法攤販,影響合法攤商生計並造成交通與環境問題,遂要求市府檢討改善。經發局回應,已加強違規查報,並承諾未來如有新建市場計畫,將優先規劃安置外圍攤販進入公有市場。
審計處於113年3月再次追蹤,仍認為情況未見改善,隨後再度要求加強整頓。經發局則回覆,市府已成立專案推動小組,採跨局處分工、分期分階段辦理,針對市場周邊環境進行整頓。


截至113年底,新明公有零售市場周邊環境雖有改善,部分非法攤販占用道路與交通混亂情形獲得處理,但審計處指出,僅單一市場整頓尚不足以全面解決問題,相關措施仍須落實至其他地區。
審計處強調,市府雖已成立「市場管理會報」,並規劃將大園、大湳、大溪第一、龍潭、南門、楊梅第一及新屋區第一等7處市場納入後續檢討改善。但後續是否能比照辦理、確實維持秩序,仍需持續追蹤,以確保攤商權益與市場環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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