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屏東市有名男子未領有駕駛執照卻於113年8月間及10月間多次駕駛車輛行經內埔地區,被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查獲該名男子於5年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予以舉發,該名男子每次被裁罰新台幣2萬4千元,三次違規裁罰金額共計7萬2千元,該名男子逾期未繳納罰鍰,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於今(114)年3月移送屏東分署行政執行。分署發現該名男子還積欠其他公法債務未清償,總共積欠20萬9千多元未繳。
分署查該名男子有薪資、存款,執行扣薪後男子離職,存款餘額不足清償,承辦書記官調查發現男子年少時受贈多筆不動產,男子多次違規不思改善,分署多次通知男子儘速繳納,惟男子未繳納或清償,書記官決定對男子名下不動產進行查封,男子姑姑來電詢問,承辦書記官仔細地向其說明須繳清欠款才能塗銷查封。不久,男子由姑姑、姑丈陪同一起到分署表示因為男子無業,屢次闖禍規勸不聽,他們已經幫男子處理很多債務,為避免家產淪為拍賣品,願意出面幫男子處理繳清欠款,以保全家產。
無照違規駕駛已修法加重處罰,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無照駕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一律重罰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屏東分署表示交通部自109年起辦理全國交通安全運動,訂9月為交通安全月,屏東分署呼籲你我都是用路人,負有守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責,切莫輕忽觸法,傷財又肇禍。分署將持續堅決打擊無照駕駛等交通違規行為,讓「依法駕駛、守法用路」成為全民共識,以確保社會大眾的用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