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原本與配偶或家人共同持有的自用住宅土地,後來取得其他共有人持分之後,卻只有一半面積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對此,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許多民眾以為土地持分移轉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會自動延續,「但只要所有權人變更,即使房屋用途、設籍狀況都沒有改變,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否則新增持分恐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原本與配偶共同持有的自用住宅土地,在配偶將持分移轉給自己、取得完整所有權後,卻發現只有原本持有的一半土地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另一半則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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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稅務局說明,若土地原本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但之後因買賣、贈與、繼承或配偶間移轉等原因,取得其他共有人持分,雖然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設籍人也沒有改變,因土地所有權已發生移轉,新取得的持分仍須重新申請,經稅捐機關審核核准後,才能與原持分一併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指出,若新增持分的所有權人未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即使整筆土地都作為自住使用,也可能出現同一筆土地分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一般稅率的情況,導致地價稅增加。
因此,稅務局提醒,不論是買賣、繼承、贈與,或是配偶間移轉土地持分,只要所有權人發生變更,若希望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都應在法定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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