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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agoda 3千元訂房誤價風波! 台北君悅承諾將依契約履行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 12 )日發布新聞指出,日前知名訂房平台 agoda傳出可以3千餘元訂到台北君悅酒店一晚要價7、8000元的房間,原先台北君悅對外允諾全數認帳,近日卻陸續發出訂單取消通知,引發消費者批評,經北市府消保官會同交通部觀光署,邀集台北君悅及agoda到市府進行說明,台北君悅酒店今日表示,已著手陸續恢復消費者原先之訂單。

 

(圖/翻攝台北君悅酒店官網)

法務局表示,經瞭解事件發生為 11 月 4 日凌晨於訂房網站agoda出現系統技術問題,導致台北君悅酒店部分房價出現價格錯誤,經旅遊部落客貼文,立即吸引不少消費者搶訂,當日上午台北君悅第一時間對媒體表示,針對已預訂到優惠價之消費者,將如實際提供民眾住宿服務,惟11月28日起,agoda平台陸續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致引發批評。經北市消保官會同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署,邀請台北君悅飯店及agoda訂房平台到北市府溝通說明,考量業者曾公開允諾履約,契約已成立,請業者遵守民法及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法令,並考量商譽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履行契約,業者同意各自攜回向國外總部轉達。今日則對消費者提出善意回應 。

法務局說明, 依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法規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訂房者。故本案應適用該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應記載事項第7點及第8點。企業經營者相對於消費者,各方面的資源皆站在比較優勢的地位,更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的能力,應負較高度之注意義務,對於相關合作平台及網站自然應該負起更高的控管責任。

臺北市主任消保官楊麗萍進一步說明,契約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為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所明定;又契約之成立,須有要約與承諾二者意思表示一致之事實始足當之,又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契約是否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仍應依個案情形判斷,司法實務對於網站標錯價而消費者下單是否契約已成立,亦依個案情形而有不同之判決見解。

楊麗萍提醒,如果消費者是明知標價有錯誤,卻想利用此錯誤取得不正當之利益,則可能屬於「權利濫用」,業者得主張拒絕履約。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業者在買賣契約成立後,固然有確實履行契約的義務,但法院實務上審理時還是會考量到誠信原則,而有就個案事實判定消費者違反誠信原則之案例(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653 號民事判決)。

北市府消保官亦提供「標價少了一個零!消費者可以要求照價出貨嗎?」消保案例,消費者可進一步了解自身權益。消費者如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或「1999」轉7812,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將提供消費諮詢,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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