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近期有民眾詢問,土地買賣完成過戶後,若買賣雙方又協議解除契約,原本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否申請退還。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回應,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僅無法退還,返還土地時,還可能需要再依照現值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若買賣雙方已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再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有義務將土地所有權返還給賣方。然而,這項返還行為在稅法上,視為另一次所有權移轉,而非單純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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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賣方當初因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並不能因為雙方解約而申請退還。此外,買方在將土地返還給賣方時,還須檢附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才能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
稅務局提醒,民眾進行土地交易時,若未來可能涉及解約或返還土地等情況,應事先了解相關稅負規定,以免誤以為解約後即可退還原先繳納的稅款,進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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