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倘若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處長張世忠進一步說明,雇主若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請依下列態樣分別計算薪資: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者: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方式計給工資。
張世忠再次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除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依法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勞雇雙方如有疑義,可逕洽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諮詢(TEL:05-552-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