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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施行法令規定

[台灣新聞雲報]記者王俊欽/桃園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新規定: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2,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附表釋例)
二、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為3,000元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一併提高為3,000元,以112年度全年在職的事業員工為例,免稅的伙食費額度,較111年度增加7,200元。
三、因應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滿18歲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關於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7 條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要件,須特別留意,在93年(含)以前出生的成年人,除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在94年出生的成年人,於112年度滿 18 歲,可選擇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實際扶養的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四、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稱CFC)的盈餘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報個人海外營利所得
自112年1月1日起,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CFC,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若CFC無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單一或合計已逾700萬元」,應按直接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及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加採用手機報稅,在家完成申報,快速、方便又可節省往返國稅局的時間成本。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附表
112年度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說明

舉例:
採標準扣除額,存款利息1萬元之4口之家: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2名就讀國內大學子女。 單位: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
202,000 ╳ 4人
808,000(A)

免稅額
92,000 ╳ 4人=368,000
676,000(B)

標準扣除額
248,0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0,00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5,000 ╳ 2人=50,000

小計

基本生活費差額(A)-(B)
132,000

這篇文章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施行法令規定 最早出現於 台灣新聞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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