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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路口勿搶快,停讓行人優先行

獨家報導 記者翁雪婧/綜合報導

113年為臺北市交通安全年,蔣市長以交通局、工務局、警察局射出交通安全3支箭,就交安宣導,工程改善及交通執法維護市民朋友行之安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駕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務必「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若未停讓行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以下罰鍰,致人受傷則加重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為落實執行警察局「加強高風險對象交通事故防制計畫」專案工作,大安分局針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行人違規」、「車輛行駛人行道」及「人行道違規停車」等違規項目加強執法取締,經統計今(1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計取締6,893件交通違規,較去(112)年同期取締5,603件,增加1,290件,展現嚴正執法決心,保障市民朋友行的安全,貫徹以人為本的交通。

大安分局呼籲,車輛行經路口,應停讓行人先行、不超速、不逼車、不搶快;行人過馬路應走行人穿越道,依照行人專用號誌燈號通行,不東張西望或低頭滑手機,共同建立用路人交通安全觀念、培養守法意識,營造交通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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