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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消保官攜手地政局稽查 逾6成市售租屋契約「1件事」不合規範

租屋電費新制去(113)年7月15日正式上路,為確保租屋族消費權益,桃園市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再度攜手地政局,於農曆春節過後即啟動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之專案查核,查核對象為桃市轄區內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百貨及書局等,共計抽查46份,其中29份為舊版本,舊版本比例仍高達6成3,市府已當場依內政部113年7月29日台內地字第1130264300號函,輔導通路業者先行下架不得再販售,後續將由地政局進行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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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攜手地政局,於農曆春節過後即啟動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之專案查核。圖:法務局提供

消保官表示,為促進租屋電費合理負擔及查詢電費資訊透明公開,內政部於去年7月8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及第11點,目前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收取之每度電費不得逾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按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且出租人收取電費時,需提供當期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自行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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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者應仔細檢視所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是否適用最新113年修正之版本,並注意電費相關契約條款。圖:法務局提供

消保官呼籲,請租屋者應仔細檢視所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是否適用最新113年修正之版本,並注意電費相關契約條款。同時提醒出租人,租賃契約當事人間已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有違規超收電費者,經市府命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仍拒不改正,最重處以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保官也補充,若有租屋消費爭議,則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與申訴,亦可利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轉6之租屋糾紛承租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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