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於區長任內涉嫌收賄360萬,他與曾擔任區公所秘書室總務的蔡姓被告、交付賄款的廠商負責人吳姓被告於今(6)日遭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檢方認為,曾志湘身為公務員應廉潔自守,卻因貪圖私利收受廠商賄款。而吳姓負責人法治觀念薄弱,長期行賄公務員,2人卻不斷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蔡姓總務則因坦承全部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桃檢表示,曾志湘於104年至107年擔任復興區長,利用區公所辦理採購案的機會,長期透過蔡姓總務收受吳姓廠商負責人交付之賄款。吳姓負責人為多間公司、商號之實際負責人,他利用曾志湘擔任區長之職權,於採購案招標程序中予以協助,或將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之小額採購直接由吳姓被告經營的公司辦理,他並與曾志湘約定取得標案或小額採購案後,將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之比例給付曾志湘賄款,並於105年至107年,每年度農曆春節年前,總結該年度應給付之賄款金額後,由莊姓廠商會計人員將款項交予吳姓負責人,再轉交給蔡姓總務,並放置於曾志湘區公所辦公室之辦公桌抽屜內。曾志湘取得賄款後,還分了40萬元給蔡姓總務。
桃檢也提到,蔡姓總務又於110年至111年擔任復興區三民里里幹事,利用辦理三民里環保志工相關服裝及活動採購案之機會,向莊姓被告擔任會計的商號辦理採購,並指示莊姓被告提供虛報、浮報部分採購項目及價格之報價單及收據,據以向區公所申請經費。莊姓被告所經營之商號領得款項後,再交付詐領之虛報、浮報款項及賄賂共3萬5000元給蔡姓總務。該案檢方已另案偵辦。
桃檢指出,曾志湘涉嫌收賄案經該署檢察官張家維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專案小組掌握相關情資後,於去(113)年11月6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復興區公所及被告等人住處執行搜索並傳被告等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就曾志湘、吳姓負責人、蔡姓總務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調清查發現曾志湘不法所得360萬元、蔡姓總務不法所得43萬5000元均向法院聲請沒收,徹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其中蔡姓總務已繳回犯罪所得。
桃檢表示,檢方認定被告曾志湘、蔡姓總務涉犯貪污治罪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蔡姓總務另涉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嫌、吳姓負責人則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於今日提起公訴。
檢方呼籲,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不應利用公務機會牟取私利,影響民眾對於政府機關公正執行公務之信賴,桃檢會持續與執法機關合作,加強肅貪工作,澄清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