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楊姓主嫌組成走私集團多次向航警局保安警察大隊陳姓員警行賄,藉由其職務之便協助放行夾帶入境的加熱菸,集團自114年4月至9月間共走私26次、逾9千條菸品,陳員收賄金額高達95萬8600元。全案經檢警偵辦,依貪污治罪條例及菸酒管理法等罪於今(28)日偵結起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桃檢說明,此案為楊姓被告有意走私加熱菸入境販賣獲利,透過管道結識陳姓員警後,雙方即於114年4間起談妥由陳員利用職務之便,以工作證進入機場管制區,在管制區內接收走私集團成員交付之行李後,協助夾藏離開管制區,或由走私集團成員將行李運至陳員值勤之管制哨,再由其直接放行等方式,使該走私集團輸入之加熱菸得不受海關之檢查,事後再由楊姓被告依成功走私之加熱菸數量,以每條50元至150元不等計算給付陳姓員警之賄賂。
陳員於同年9月11日中午再次違法放行楊姓、 巫姓被告自桃園國際機場入境管制區南側海關公務門夾帶加熱菸品入境時,經海關人員發覺攔阻並通知航警局報由桃檢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陳姓員警等3人。警方分析比對監視器畫面釐清走私集團成員之身分,隨後經數度執行拘提、搜索,終於破獲該走私集團,並先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陳姓員警及2位楊姓被告獲准。
桃檢說明,楊姓被告等人以此方式自114年4月29日至9月11日共走私加熱菸26次,走私加熱菸數量則逾9千條,陳員收受賄賂達95萬8600元,認陳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等罪嫌、楊姓被告等11人則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及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等罪嫌,於今日偵結起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陳姓員警收受之賄賂95萬8600元,以及各走私集團成員利用走私行為獲取之利益。
桃檢強調,海關為我國國境之大門,亦為我國國家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該署將積極追查任何企圖經由海關進入我國之犯罪行為,以維護國境安全及社會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