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臺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是否在證券交易法納管範圍內,引發數起冤獄爭議,台灣法學基金會上周六(16日)舉辦經濟刑法空白授權與人權保障研討會,會中法界人士認為空白刑法概括核定有違憲之虞,恐會侵害人權。
財經專家黃世聰也針對此座談會發表看法,黃世聰覺得心中感觸良多,認為TDR這個連政府都說不清楚,法律定位不明的金融產品,金管會認為76年的財政部第900號公告發布時就已核定,受證交法所規範,但當時國內還沒有發行TDR,TDR直到民國87年才出現,怎麼可能民國76年的900號公告會預知11年後出現的金融商品,這是未來商品未來法令嗎?
「台灣投資管道偏少,講來講去都是台積電,所以大家才會拼命炒房。TDR這個對大多數人有點陌生的金融商品,法界認為金管會始終欠缺明確規範,由於它的法律定位一直不清楚,沒有明文入法,民眾買賣後被司法侵害入獄,造成數起冤案,引起很大爭議,百姓何其無辜?」
黃世聰也提出立法院105年間,立委蔡易餘曾就證交法165條之2質詢金管會的對話,蔡易餘問「它在 101 年所訂定,那第165條之2他規範的對象到底是什麼?」當時的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回答「它代表的就是說,TDR就是屬於這一條規範的有價證券,就是它在國外已經上市了,然後它來台灣第二上市地來發行的有價證券,那一般我們稱為臺灣存託憑證。」
蔡易餘於是接著問「所以第165條之2它所規範的對象就是針對TDR,也就是我們大家現在講的外國公司的一個第二上市的一個有價證券,是這樣嗎?」當時 王詠心回答:「是,是」
黃世聰認為根據王詠心當時的答詢,TDR就是101年才正式納入證交法範圍,既然法律不朔及既往,101年以前買賣TDR而起爭議者,是不是不該用證交法判刑呢?這樣算是冤獄吧?
律師許兆慶也建議未來主管機關如有新核定之有價證券,希望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之標準加以核定,且新核定有價證券於實務上之運用,也應合乎刑罰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向後發生刑事規制之效力,使得維護證券市場交易安全與秩序之同時,兼顧人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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